何彩萍律师主页
何彩萍律师何彩萍律师
187-6839-7070
留言咨询
何彩萍律师亲办案例
宋X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何彩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量:1132

X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刑初17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珍,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文盲,住长兴县。因诈骗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彩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珍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珍及其辩护人何彩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宋X珍在长兴县长途汽车总站内听闻被害人张某资金紧张,便谎称自己名叫金凤,手上有大笔拆迁补偿款可以借给张某,并以借款前需要确认张某住址为由进入张某家中,假意允诺借款,获取张某信任后,骗得2瓶五粮液酒、2瓶茅台酒、1条(10包)七匹狼香烟和1支人参,价值合计人民币6600元。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宋X珍获知被害人张某报警后,将骗得的2瓶五粮液酒、2瓶茅台酒、9包七匹狼香烟和1支人参归还给了张某。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宋X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宋X珍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X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X珍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宋X珍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宋X珍的犯罪数额刚刚达到诈骗犯罪量刑起点,应属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宋X珍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已退还被害人赃物;3、被告人宋X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宋X珍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X珍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赃物照片。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珍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还被害人赃物,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宋X珍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宋X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X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X珍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宋X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正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娟

以上内容由何彩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彩萍律师咨询。
何彩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3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长兴县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9楼)
187-6839-70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彩萍
  • 执业律所: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5*********5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7-6839-7070
  • 地  址:
    浙江省长兴县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