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503民初192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林,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盛耀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8781.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某支付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定于2020年8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陆某某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则其除继续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外,还应支付原告黄某某放弃的赔偿金63781.54元,原告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耀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龙